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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申請證明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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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
第 3 條
申請各項證明書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第一份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整;申請第二份(含)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貳佰元。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每張新臺幣貳佰元整。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費新臺幣貳拾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