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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
,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之相關類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官職,並對中醫藥相關
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四、執行中醫、中藥業務十年以上,學識豐富、聲望卓著或對中醫藥有特
殊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依前項任一款資格遴聘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遴聘方法,除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外,中醫藥有關團體,得就具
有前條規定資格者,向本會主任委員推薦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