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婦女權益保障、婦女福利服務、社會參與、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政策、法令之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口腔健康與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本部原聘(僱)用之約聘(僱)人員及原約(僱)用之行政助理,於修正施行後,原任職之單位經裁撤或整併,人員隨同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