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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集思廣益,加強藥物之管理,促進國民
健康,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藥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法規及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藥物供應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試驗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藥物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醫藥
衛生專家與本署及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組
,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
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本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