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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收費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轄之場地及設施原則僅開放非營利使用,申請者於申請借用時,應依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交保證金與場地清潔及維護使用費。
前項借用人如有營利之行為(如現場販售行為、預售票券或預收款項等),則依前項附表所列金額兩倍收取。
如申請場地借用經本處核准同意營利使用,依前條各項收費之兩倍收取。
經本處通知借用人停止使用或借用人申請取消借用時,應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其延期使用者,不予退費。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收費標準:
一、由本處協辦之活動或其他行政機關借用,經報本處核准者。
二、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應另依「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展演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