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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對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著有績效者,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中央氣象局得以公開方式定期受理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之申請或推薦,經客觀公正程序審議通過後,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氣象局提出申請或推薦,並填具申請書、推薦書及檢附符合條件之證明文件送中央氣象局辦理。
一、推展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
二、從事氣象業務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著有績效者。
三、參與氣象防災宣導工作,著有績效者。
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中央氣象局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第一項申請書、推薦書之格式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為利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評審工作,中央氣象局得設置評審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評審小組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二分之一。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由中央氣象局報請交通部授予獎章、獎牌、獎狀,並得擇期公開表揚。
交通部得將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表揚事項,委任中央氣象局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