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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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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氣象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如下: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溼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八、日射類。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