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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航空站拆遷鴿舍補償費申請表.PDF
附件一航空站拆遷鴿舍補償費申請表.DOC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分書.PDF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分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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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係指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前已存在之鴿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場初勘及鑑價。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第 5 條
養鴿戶接獲航空站審核結果通知後,應由申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填具收據向航空站請領補償費。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