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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促進員工工作效能,提高技術水準,策進飛航空安全效率起見,特訂定
本辦法。
專業補助費,以在本局編制內員工或經部令核准調兼本局職務,特訂定本
辦法。
專業補助費,每月發給之最高數額 (新台幣) 如左:
(一) 簡任職務:二、○○○元。
(二) 薦任職務:一、五○○元。
(三) 委任職務:一、三○○元。
(四) 雇 員:一、二○○元。
(五) 技術士按餉額區分為三類:
1 九○○ (底餉九○-一八○) 。
2 八○○ (底餉四五-八五) 。
3 七○○ (底餉二五-四○) 。
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古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誠一次扣減一個 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停發補
助費。
事病婚喪及生育假,超過公務員請假規定日數,應按日扣發專業補助費。
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及品德良好,全年未遲到早退申請病事假者,
得發給壹個月專業補助費以資激勵。
本辦法自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