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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