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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