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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之養護及興建。
二、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三、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四、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六、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七、國道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事項。
八、國道維護、管理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國道工程事項。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