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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規劃、設計、預算及發包。
二、工程施工品質控制、年度經費管控、驗收及移交。
三、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
四、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