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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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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第 5 條
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