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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襄助處務。
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