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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期
滿得續聘之。
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
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含參事) 得列席前項會議。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