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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能源效率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鍋爐能源效率標準
┌──────┬─────────┬─────┬───────┐
│種 類│容量(公噸/小時)│能源效率標│備 註│
│ │ │準(%) │ │
├──────┼─────────┼─────┼───────┤
│水管式燃油鍋│三十以上 │九十二‧五│標準適用範圍及│
│爐 ├─────────┼─────┤計算方式: │
│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一 │1 本效率標準適│
│ ├─────────┼─────┤ 用於以燃油或│
│ │五以上未達十 │八十九‧五│ 燃氣為燃料之│
│ ├─────────┼─────┤ 蒸汽鍋爐,不│
│ │未達五 │八十八‧五│ 適用於貫流式│
├──────┼─────────┼─────┤ 鍋爐。 │
│水管式燃氣鍋│三十以上 │九十三‧五│2 效率標準依國│
│爐 ├─────────┼─────┤ 家標準(CNS2│
│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二‧五│ 141) 之熱損│
│ ├─────────┼─────┤ 失法計算,並│
│ │五以上未達十 │九十一‧五│ 依燃料低熱值│
│ ├─────────┼─────┤ 計算函蓋廢熱│
│ │未達五 │九十‧五 │ 回收裝置之鍋│
├──────┼─────────┼─────┤ 爐全載時之能│
│煙管式燃油鍋│三十以上 │九十 │ 源效率。 │
│爐 ├─────────┼─────┤ │
│ │十以上未達三十 │八十九 │ │
│ ├─────────┼─────┤ │
│ │五以上未達十 │八十八 │ │
│ ├─────────┼─────┤ │
│ │未達五 │八十七 │ │
├──────┼─────────┼─────┤ │
│煙管式燃氣鍋│三十以上 │九十二 │ │
│爐 ├─────────┼─────┤ │
│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一 │ │
│ ├─────────┼─────┤ │
│ │五以上未達十 │九十 │ │
│ ├─────────┼─────┤ │
│ │未達五 │八十九 │ │
└──────┴─────────┴─────┴───────┘
二、本鍋爐能源效率標準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