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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係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置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經濟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
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經濟部核定。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遴派,依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辦
理。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原則每季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