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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信。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