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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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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