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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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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