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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冷凍空調業辦理下列事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申請許可。
二、申請、變更或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換領或補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