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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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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及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第 3 條
冷凍空調業具備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
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辦理冷凍空調相關服務,有重大成效。
三、適時制止或減少災害之發生。
四、參與政府機構有關冷凍空調業政策規劃之制定或推動,有重要貢獻。
五、其他有關提升冷凍空調業之具體績優事蹟。
第 4 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
一、最近三年內曾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與評選。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違反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處分。
三、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未滿三年。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應成立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時解散。
第 6 條
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得依參選業者之等級辦理。
第 8 條
經評選委員會決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
三、頒發獎金。
第 9 條
經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提出申請。
第 10 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申請作業程序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