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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