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審議。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原子能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及管理事項。
七、原子能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八、原子能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及所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二人至四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視議案之需要,得指定委員數人先行審查或作專案研究,並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第 9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
第 10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另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