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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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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加強輔導區內事
業有關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服務業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
定,分別設置環境保護服務站。
第 2 條
環境保護服務站置站長一人,承管理處 (分處) 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
受管理處工商科 (分處第三課) 之指揮監督,綜理站務。
第 3 條
環境保護服務站掌理所在區有關左列事項:
一、區內事業空氣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三、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維護之規劃、督導與聯繫。
四、協調工廠檢查單位處理噪音、震動與大毒物品之管制。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站設置環境保護監 (站長) 化學師 (員) 及一般工程師 (員) ,分別掌
理有關業務。
第 5 條
各站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