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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工業給水站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台中分處對為對轄區內各外
銷事業提供工業用水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設置
工業給水站 (以下簡稱給水站)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給水站置主任一人,承分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給水站掌理有關工業給水管理服務事項。
給水站置工程師、管理員、會計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給水站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給水站辦事明細表,由該站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