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第 5 條
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6 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7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第 8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 9 條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變更時亦同。
第 10 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第 11 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第 12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