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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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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華公司)在臺資產,特組織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成立後,耀華公司原有之董事會、監事會及監察人均暫行停止職權。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耀華公司在臺資產之保管及處理事宜。
二、關於將來接收並恢復耀華公司在大陸事業及其計畫與準備事宜。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6 條
本會議決事項於報准本部備案後執行。
第 7 條
本會為辦理第三條有關事宜,得酌聘職員若干人。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