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參觀監獄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參觀監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請求參觀監獄,除有正當理由經監督機關准許者外,以研究法律、矯正、
心理、教育、社會等學科者為限,並應於事前洽經監獄許可後,由典獄長
或其所指派人員引導參觀。
學生或團體參觀者,應由授課教授或其他適當人員領隊。
外國人參觀監獄者,應經監督機關許可,但遇時間迫促,得先由典獄長斟
酌決定,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備。
第 3 條
參觀者人數過多時,得令分班參觀。
第 4 條
醉酒及精神病者,不准參觀。
第 5 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
第 6 條
參觀者有違反前條所列事項之一時,得停止其參觀。
第 7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