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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