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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