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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交流會館住宿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工藝交流會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住宿費,收費基準
如附表。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