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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