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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每時段以三小時計:
一、館前廣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二、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萬二千三百元。
三、國際會議廳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際會議廳翻譯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一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萬元。
六、第一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元。
七、第二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八、第二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百元。
九、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六千元。
十、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軟體安裝費: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視聽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十二、多元學習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十三、四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四、五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五、藝文走廊場地使用費:每二週新臺幣五千元。
十六、推播及戶外LED螢幕廣告託播: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十七、中興分館研習室:每時段新臺幣八百元。
十八、中興分館視聽室:每時段新臺幣六百元。
十九、通還服務:每本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館際合作借書服務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一、館際合作複印服務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二十元。
二十二、中興分館三樓展覽室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二千一百九十元。
二十三、中興分館三樓及四樓走廊牆面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十四、中興分館一樓期刊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八百元。
二十五、中興分館二樓書庫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十六、黎明分館二樓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二十七、黎明分館三樓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二十八、數位錄音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十九、三樓牆面掛畫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三十、一般借閱證補發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