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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選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聘期三年。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遴選小組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遴選小組選出董事及監事人選後,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本基金會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