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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
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
一人兼任之。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級
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 (派) 兼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 (派) 之。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員額內派充 (兼) 之。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本會法
規之資料。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