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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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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醫療服務,特依據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 (以下簡稱本診所) 。
第 2 條
本診所得聘用祕書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醫療行政業務。
第 3 條
本診所分設內科、外科、牙科、眼科,並置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雇
員、護士若干人,均以聘用或僱用之,分別掌理有關醫療業務,並得以契
約方式進用司機、工友若干人。
第 4 條
本診所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5 條
本診所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診所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