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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之清潔及環境美化,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隊員,並綜理隊務,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關於園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五、關於園區內住宅及標準廠房水電維護事項。
本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及水電維護班,每班置領班一人,由隊長於各班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每班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本隊置隊員若干人,由管理局視業務需要及開發情形依契約方式僱用之。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下支應。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