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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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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孔子誕辰及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教育團
體應舉行慶祝會,以樹立尊師重道風氣。
第 2 條
慶祝會辦法規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併
舉行,全體人員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學生分別推派代表參
加。各級學校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一律參加。
二、普通縣市城區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及學校應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
界慶祝大會合併舉行,全體人員及國民學校高級以上學生均應參加。
三、設在鄉鎮之學校分別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均應參加。
第 3 條
舉行慶祝會時應講演孔子言行,尊師意義,闡揚固有道德,並揭發共匪在
大陸摧殘倫理及文化之暴行。
第 4 條
舉行慶祝會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成績優良或年資悠久教師應予褒獎
。
第 5 條
各級學校為慶祝教師節得舉行左列事項:
一、懇親會。
二、教師聯歡會。
三、師生同樂會。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