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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藝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特設置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之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文藝創作之獎助。
(二) 文藝作品翻譯之獎助。
(三) 文藝活動之獎助。
(四) 文藝人才之獎助。
(五) 文藝事業之獎助。
(六) 國際文藝交流工作之獎助。
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
辦理之。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