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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促進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有效運作,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參與本基金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參與本基金之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付費。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
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輔導活動、防護及其他雜支之支
出。
三、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等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費用之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