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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