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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
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