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表冊.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第 3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第 4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