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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