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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展示企劃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秘書室。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