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