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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鐵道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教育推廣及交流。
三、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之公共服務。
四、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五、其他有關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鐵道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