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觀念,特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合作與海洋生物專業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與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之規劃、設計、研究、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四、海洋生物育種、馴養與鑑定、魚病管理與治療、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館區營運之管理與規劃、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景觀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