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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台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臺灣銀行為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
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
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
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